大學生創業政策系列(四)

作者:學生工作辦公室馬豔華 時間:2015-04-15 點擊數:

大學生創業政策系列(四)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普通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4〕22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高校畢業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對于保持就業形勢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取得積極進展。2015年,全國高校畢業生數量繼續增加,就業工作任務十分艱巨。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國務院對做好今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将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聚焦重點難點,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寬就業渠道,結合産業轉型升級開發更多适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尤其要加快發展就業吸納能力強的服務業,着力發展研發設計、現代物流、融資租賃、檢驗檢測等對高校畢業生需求比較集中的生産性服務業,同時加快發展各類生活性服務業,拓展新領域,發展新業态,不斷提高服務業從業人員比重。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人力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創新,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就業創業服務,改善就業創業環境,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力争實現高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穩定。

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

各地區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和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農技推廣等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就業潛力,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要結合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引導更多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全面落實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尚未制定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辦法的地區,要在年内出台。高校畢業生在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充分挖掘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潛力,對到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繼續統籌實施好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類基層服務項目,健全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各地要為高校畢業生參加實習、見習、志願服務等活動創造條件,并将參加實習、見習、志願服務等活動作為高校畢業生求職的實踐經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體制機制,鼓勵支持更多高校畢業生參軍入伍。

三、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号),為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創造更多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财政貼息。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開展崗前培訓的,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适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标準。

四、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國範圍内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通過提供創業服務,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升創業能力,幫助和扶持更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逐步提高高校畢業生創業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都能得到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工商登記、融資服務、稅收優惠、場地扶持等各項服務和政策優惠。各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将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有關部門要研發适合高校畢業生特點的創業培訓課程,根據需求開展創業培訓,提升高校畢業生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各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做好人事代理、檔案保管、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職稱評定、權益保障等服務。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工商登記、場地支持、稅費減免等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拓寬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出資方式,簡化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鼓勵各地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和小企業創業基地,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經營場所支持。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按規定落實好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和畢業年度内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留學回國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際需求特點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本着風險可控和方便高校畢業生享受政策的原則,降低貸款門檻,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升貸款審批效率。要通過進一步完善抵押、質押、聯保、保證和信用貸款等多種方式,多途徑為高校畢業生解決反擔保難問題,切實落實銀行貸款和财政貼息。在電子商務網絡平台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積極作用,推動改善創業環境。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群團組織、天使投資人等以多種方式向自主創業大學生提供資金支持,設立重點面向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對支持創業早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深入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

各地區要将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全部納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範圍,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業意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半年内都能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密切協作,做好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後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切實保證服務不斷線。教育部門要将有就業意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實名信息及時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信息數據庫,全面實行實名制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就業服務平台要及時主動與實名登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聯系,摸清就業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跟蹤服務,為有就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持續提供崗位信息和求職指導。

各地區要結合本地産業發展需要和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意願及需求,擴大就業見習規模,提升就業見習質量,确保凡有見習需求的高校畢業生都能得到見習機會。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适當提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标準。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參加職業培訓的,按現行政策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區要繼續推動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專項行動,結合當地産業發展和高校畢業生需求,創新職業培訓課程,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在高校畢業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應高校畢業生特點的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和培訓實力雄厚的職業培訓機構,要選擇一批适合高校畢業生的培訓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布。

六、加強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特點和求職需求,創新服務方式,改進服務措施,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更多的高校畢業生通過市場實現就業。加強網絡信息服務,建立健全全國公共就業信息服務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國聯網,更多開展網絡招聘,為用人單位招聘和高校畢業生求職提供高效便捷的就業信息服務。積極開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進校園活動,為高校畢業生送政策、送指導、送信息,特别是要讓高校畢業生知曉獲取就業政策和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組織民營企業招聘周、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就業服務周、部分大中城市聯合招聘高校畢業生專場活動和每季度的全國高校畢業生網絡招聘月等專項服務活動,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積極促進對接。高校要加強就業指導課程和學科建設,積極聘請專家學者、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優秀校友擔任就業導師。

各地區、各高校要将零就業家庭、優撫對象家庭、農村貧困戶、城鄉低保家庭以及殘疾等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對象實施重點幫扶。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内高校畢業生的求職補貼要在離校前全部發放到位,求職補貼标準較低的要适當調高标準。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将殘疾高校畢業生納入享受求職補貼對象範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帶頭招錄殘疾高校畢業生。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的,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最長不超過2年,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七、進一步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促進就業公平。用人單位招聘不得設置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不得将院校作為限制性條件。省會及以下城市用人單位招聘應屆畢業生不得将戶籍作為限制性條件。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要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于7天;對拟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确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非法中介和虛假招聘,依法糾正性别、民族等就業歧視現象。加大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時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查處,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消除高校畢業生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省會及以下城市要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簡化有關手續,應屆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八、推動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機制

深化教育改革,積極調整教育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培養生産、建設、服務、管理一線的應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辦學定位,突出辦學特色,加強就業教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各高校自2015年起要發布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完善就業與招生計劃、人才培養、經費撥款、院校設置的聯動機制,充分聽取行業主管部門、經濟部門、就業部門以及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促進人才培養更好地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關部門要開展産業升級人才需求預測研究,健全崗位需求統計調查制度,适時向社會發布行業人才需求信息,引導高校優化學科專業結構,探索制定行業崗位标準,促進高校依據市場需求完善專業培養課程。

九、加大宣傳工作力度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高度重視宣傳工作。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視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傳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中小微企業就業創業的先進事迹和典型經驗,以正确的輿論導向引導社會各方面全面客觀地看待當前就業形勢,共同關心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将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到每一名高校畢業生,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以積極向上的心态走向社會,先就業、再擇業,在平凡的崗位上創造不平凡的業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深入用人單位進行政策宣傳,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挖掘就業崗位吸納更多高校畢業生就業。要在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基礎上,積極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深入解讀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同時,密切關注輿情動态,及時了解和回應社會關切,掌握輿論主導權。

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要将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列入政府政績考核内容,進一步健全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制度,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調整産業結構和産業布局時,把高校畢業生就業作為重要目标予以考慮。要切實加大就業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項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落到實處。就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措施,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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